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用于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不得作为剩余资产进行分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