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