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弄虚作假或者以其它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四)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五)利用课余时间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六)学生遇险时,不积极组织抢救且逃逸的。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