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用工的;

(三)利用宗教干预、妨碍义务教育,尤其是寺院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寺为僧尼的;

(四)到学校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者煽动、组织他人到学校谩骂、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和学生的;

(五)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敲诈、勒索钱财的;

(六)破坏、侵占学校场地、房舍、设备及其它财产的;

(七)非法出版和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八)向学校非法收取摊派费用的。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