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经查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教科书编写,违反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