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五)擅自出售、转让校产和学校用地的;

(六)开具虚假义务教育学历证明、转学证明的;

(七)向学生或学生家长乱收费、乱摊派的;

(八)擅自接收非政府组织提供捐赠的;

(九)玩忽职守造成师生伤亡或者严重经济损失的;

(十)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开学或提前放假,无法完成教学计划的;

(十一)截留、挪用公用经费等专项资金和挪用、借用、截留、克扣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

(十二)其它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