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三)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