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三)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