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定期勘察、鉴定,并及时维修、改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改变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用途、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五)截留、挪用、挤占义务教育经费的;

(六)其它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