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将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采取积极措施,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和鼓励州外经济发达地区支援辖区内实施义务教育,缩小区域差距。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