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八章 教育督导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督导评估制度,设立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行使教育督导。坚持督学与督政并重。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