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举办有收费性质的实验班、特长班。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学校不得向学生家长乱收费用,不得将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