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环保手续。在已建的工业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规划和修建学校;在学校周边新建工业项目,应当符合卫生防护和环保要求。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