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因素,按照国家和自治州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均衡配置区域内教育资源,调整并实施学校布局规划。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新建居民区和牧区定居点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