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州辖区内的义务教育应当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举办。小学和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设置,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政府所在城镇的初级中学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