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和考核办法,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保证其完成义务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