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生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依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辖区内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