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