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和湘江干流沿岸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湘江保护工作情况,湘江流域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湘江保护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