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湘江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应当纳入湘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评估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