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可以采取签订合作协议、举行联席会议、联合管理、信息共享等方式,开展湘江保护事务的跨行政区域合作;湘江保护事务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可以建立由相关事务的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协调处理湘江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