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保护第六十四条有效严格控制开垦或者占用湘江流域内湿地;因公共利益确需占用的,应当在同一地区或者其他生态环境类似的地方通过新建、再建及恢复修补湿地等措施弥补湿地资源的损失。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