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保护第六十三条有效禁止在湘江流域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禁止占用湘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区域内的林地;因公共利益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