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域和岸线保护第五十五条有效湘江流域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