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有色金属工业等部门,编制湘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在湘江干流两岸各二十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和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属的项目。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湘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逐步淘汰不符合规划的产业项目。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