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有效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化工、有色金属、造纸、制革、采矿等行业污染治理,确保湘江流域污染源得到全面治理和控制。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