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有色金属工业等部门,编制湘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

在湘江干流两岸各二十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和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属的项目。

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湘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逐步淘汰不符合规划的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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