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城镇污水管网,实现雨水和污水分流。湘江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应当纳入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除磷脱氮设施,并对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