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直接或者间接向湘江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达标排放。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