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城镇污水管网,实现雨水和污水分流。湘江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应当纳入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

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除磷脱氮设施,并对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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