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一)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三)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四)未按照规定时间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五)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计划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