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一)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

(三)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

(五)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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