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对湘江流域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排污口(渠)。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