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湘江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核定湘江流域内各水功能区纳污容量,并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水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工作的依据。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