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工作。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林业、土地、水利、环保、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农业资源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农业资源的专业管理与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