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工作。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林业、土地、水利、环保、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农业资源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农业资源的专业管理与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