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资源综合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监督、检查农业综合规划、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实施;(二)监督、检查重大开发项目、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的实施情况,并进行后期评估;(三)协调在农业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方面的争议,并向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