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本辖区内的统计违法行为,并组织指导统计检查员的执法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检查员,在同级统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的统计检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计人员在上一级统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乡(镇)或者街道的统计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