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二)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