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综合、审定、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并定期发布统计信息。

市、县(市、区)的统计资料,未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公布和翻印。

全市性的统计数据以市统计机构的数据为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