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已废止实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制度。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浓度以及总量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原则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一)核定的条件、程序和原则;(二)批准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种类、浓度以及总量计划。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