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已废止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条件、程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没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超过《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以及排放量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经治理仍不能达标的,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