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已废止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前,应当对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进行监测,建立档案,并如实提供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关技术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排污申报之日起7日内对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建立档案。申报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应当立即纠正。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