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大污染防治情况,划定或者调整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