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污染大气环境的检举、控告之日起30日内查处完毕,并将结果答复检举、控告人。检举、控告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