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一,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规定的,责令停工停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