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有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三、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