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