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