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教育用地范围内擅自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相关执法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