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公办学校、幼儿园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抵押教育设施及用地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缴违法收入,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