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需配建教育设施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条件确定的内容、国家和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标准,审查配建教育设施设计方案。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